科技金融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成科技产业化并转化为新质生产力发挥重要作用。应加大政府引导基金的支持,并借助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在科技创新产业全生命周期不同阶段提供精准金融支持、进行多元组合投资、优化跨期资源配置,有效培植新质生产力。
为此,建议:
一是务实创新,做好科创金融政策顶层设计。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及金融管理部门组织科研机构及企业,出台分阶段精准支持科技创新企业的务实政策,并出台实施细则,引导金融机构推出适合阶段性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科创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对科技企业的精准支持。加大货币政策与财政、产业、科技等相关政策的统筹协调力度,进一步提升政策协同效应,并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科创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健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机制和平台,助推科技数据要素流通。
二是支持风险投资基金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建议各级政府结合区域产业特征和资源禀赋,财政出资组建政府引导基金,通过科技孵化器、科技产业园区加大对风投和社会资金引导力度;鼓励国有企业围绕产业链上下游设立天使基金、风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通过股权、并购等多种形式投早投小投科技;构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企业新型合作机制,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完善“募投管退”政策及机制,积极探索政府对科创企业投资的绩效评价、增信授信和风险补偿机制。
三是加大对成长期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建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赋予银行投贷联动支持科技创新的空间,创新无形资产抵押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科创企业贷款“无抵押、低利率、周期长、高风险”问题;支持地方政府建立集工商、司法、社保等相关信息为一体的科技创新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助力商业银行科学评估科创企业的风险及信用水平;创新抵质押方式,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引导银行建立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构建适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信贷产品。
四是加大对成熟期科创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建议加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成熟期科创投资的撬动作用,引导私募股权基金(PE)投资拟上市科创企业;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等长期资金参与科技股权投资的机制,丰富科创基金的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大力支持保险等耐性资本加持科创企业的规模和力度;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成熟期科创企业发行专项债、引进战投、优化融资结构;积极支持成熟期的“硬科技”和“专精特新”高科技中小企业上市并发挥引领作用,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带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促进科技、资本、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和新质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