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体艺函〔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关于开展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7〕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拓展提升全国中小学国防教育示范学校(以下简称示范学校)功能作用,促进学校国防教育广泛深入开展,现就进一步做好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是增强青少年学生国防观念、培塑民族精神的基础工程,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带动全国中小学校深入开展国防教育的有效载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省军区系统、驻军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防意识,充分认清开展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凝聚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强大合力,打造全民国防教育的新品牌。
2.明确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由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牵头组织,负责制定规划方案、建立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支持、组织认定公布、加强理论研究和监督管理等。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陆军政治工作部(局)指导省军区系统会同地方积极推进示范学校创建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负责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学校数量和布局,开展政策宣传、组织评审推荐、定期抽查检查等。省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牵头考察遴选、组织申报推荐,常态开展联创联建活动等。中小学校主要负责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落实示范学校建设任务等。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自上而下建立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中小学校和驻军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形势任务,破解现实矛盾问题,合力推动创建活动有序实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牵头,协调指导驻军单位与示范学校及接收军人子女较多的学校结成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子,加强沟通联系,发挥各自优势,创新方法手段,拓展平台载体,促进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
二、优化规模布局,稳步有序推进
4.明确发展目标。以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体、民办学校为补充,2021年底前重点遴选创建1000所左右,覆盖全国驻军较多的地级以上城市,“十四五”期间每年组织1次遴选、每3—5年组织1次复核,到2025年底基本实现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驻军较多的县(市、区)全覆盖,推动构建点面结合、辐射全域、覆盖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示范学校布局体系,切实提高学校国防教育水平。
5.积极遴选创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要大力开展宣传动员,讲清创建示范学校的重要意义,讲清给予的支持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符合条件、基础较好的中小学校,以及各地组织创建的国防教育示范学校积极申报全国示范学校,以后省级以下不再组织国防教育示范学校评选。省军区系统和驻军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中小学校沟通联系,积极动员共建关系稳固、接收军人子女较多的学校提出创建申请。军队子女学校和军队参与联办的八一学校,由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单列计划、直接认定。
6.严密组织复核。2021年底前,组织对2017年、2018年创建的2批1932所示范学校进行复核。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在征询学校、驻军单位意见和综合评估基础上,指导学校搞好自评总结、复核申报等工作。对未申报及未通过复核的学校,取消示范学校称号和相应政策支持。
7.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按照学校申报、县(市、区)考察、地市级初审、省级评审、教育部和军委政治工作部认定公布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省级评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组织评审团队,按照遴选和复核的标准条件,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抽查、听取意见等方式进行,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认定。申报材料原则上于每年8月1日前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9月20日前将遴选工作报告和拟推荐示范学校名单报教育部国防教育办公室和军委政治工作部相关职能部门。
三、军地合力共为、提升创建水平
8.加大扶持力度。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确定年度各省(区、市)示范学校名额控制数,向艰苦边远地区倾斜,向驻军集中的地区倾斜,向国防教育开展较好的地区倾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认定公布的示范学校,要在经费支持、基础建设、教师交流培训、进修学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将创建活动纳入教学质量和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倡导有条件的地方成立青少年国防教育协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青少年国防教育,接收社会捐赠,支持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9.军队积极支持。省军区系统牵头协调驻军单位,积极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支持示范学校建设发展。根据示范学校实际需求,选派部队领导、英模人物、先进典型或其他优秀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担任校外国防教育辅导员,每年至少开展2次国防教育公开课。省军区系统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时,在训练场地、教官选派、设施器材等方面优先保障示范学校。驻地军营开放单位面向示范学校,每年至少开展1次军营开放日活动。军队单位史馆、博物馆、国防教育基地等,优先面向示范学校开放,为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军队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学校列入军队招收飞行学员优质生源基地。省军区系统为示范学校学生在报考军校和定向培养士官学校、报名参军时,主动提供招生宣传、政策解答等便利条件。军地认可度高、作用发挥明显的示范学校,由教育部向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申请退役报废武器装备,用于学校陈列展示、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10.拓展提升功能作用。示范学校要强化国防教育综合育人功能,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综合实践活动,深入开展专题教育,不断提升国防教育综合效益。要结合自身实际模范开展教育拥军活动,模范执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有关政策规定,为军人子女特别是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移防换防部队军人的子女,参加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以及为军队和国防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军人的子女,在入学、转学、升学等方面依法依规落实优待,解决好部队官兵面临的现实困难。
11.推动理论创新。依托军地院校,成立学校国防教育研创中心,为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咨询。建立由相关军地部门领导、知名专家学者、编辑记者等组成的专家库,参与学校国防教育顶层设计、遴选认定等工作。积极搭建研究交流平台,定期组织课题研究、研讨交流等活动,邀请国防教育工作成效突出、特色明显的单位和领导介绍经验做法,搞好示范引领。各地要加强横向联系,互相取长补短,不断总结提高,充分发挥示范学校辐射和带动作用,提升创建活动的政治效益、国防效益、社会效益。
四、加强监管服务、打造品牌形象
12.提高标识度和影响力。对认定公布的中小学校命名为“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使用统一的形象标识和金属牌匾,以往各级自行设计的形象标识和金属牌匾不再使用。示范学校金属牌匾、徽章等,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制作发行。示范学校名单公布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及时组织挂牌,跟进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营造争创示范学校的良好氛围。同时,省军区系统按每校5万元标准,为示范学校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教育教学器材等。所需经费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按规定纳入年度政治工作费预算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国防教育相关活动中,可以对外使用形象标识,扩大示范学校品牌的社会影响力。
13.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地市级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军分区、人民武装部要加强对示范学校的监督管理,对照建设标准抓好跟踪问效;要注意收集驻军单位和社会各方面反映,及时指导学校改进创建工作,主动帮助学校解决现实困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要对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进行监测评估,积极支持和参与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注重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搞好推广,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14.严格激励约束。各地要将示范学校创建活动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绩效和双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硬性指标。对军地认可度高、作用发挥明显的示范学校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纳入各级全民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范围。对只创不建、工作推进不力的示范学校限期整改,视情通报、约谈;对创建活动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取消示范学校称号及相应支持;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21年度遴选创建、复核确认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展开,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政治工作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遴选工作报告和拟推荐示范学校名单(含申报材料)报教育部国防教育办公室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人及电话:教育部国防教育办公室 高梦昱,010-66096474;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相关职能部门 祝鹏卿,010-66736181。
附件:
1.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量化考评表(试行)
2.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3.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复核申报表
4.2021年度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指标分配表(略)
5.全国国防教育示范学校形象标识、金属牌匾样式
教育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