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沈阳市推进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打破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性职业培训在操作层面的制度障碍,明确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如何收费、怎样支出等问题,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整体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是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沈阳市要求职业院校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首先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优先安排政府补贴性培训、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培训,面向企业在职员工、现役军人、退役军人、进城务工人员、转岗人员、城镇化进程中的新市民、城乡待业人员、残疾人、农村实用人才等社会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其次要与提升教师教学实践能力相结合,既要保证培训效果,又要让更多教师在培训他人中学习、成长,特别是不断提高实践能力,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开辟更多渠道。
按照《指导意见》,沈阳允许公办职业院校以场地、设备及其他国有资产出租形式开展校企合作,经评估报职业院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出租所得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允许职业院校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通过社会职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形式开展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需合理定价,收取费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纳税、享受税收等优惠。职业院校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编入部门预算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开展有偿服务产生的必要成本性支出、绩效工资增量及学校事业发展等方面。
《指导意见》明确,公办职业院校有偿服务收入扣除必要成本支出外的净收入,可提取不低于60%用于劳动报酬,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分配时重点向参与校企合作等项目的人员倾斜。
沈阳市要求各职业院校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专班,落实责任,统筹兼顾,在切实保证办好学历教育、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职业培训;结合教育教学计划和专业建设,对职业培训工作做到长期有规划、年度有计划;围绕资源怎么用、收支怎么管、人员怎么出、市场怎么找等重点问题,细化工作方案,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确保职业培训规范有序。
同时,沈阳市各级教育、人社、发改、工信、财政、国资委、资产管理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职业院校开展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及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