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通知,将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表彰,升格设立为省政府表彰常设项目,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据悉,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每4年评审一次,分设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本科层次,下同)、研究生教育四大类。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同层次成人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类包括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层次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省教学成果奖。
《奖励办法》明确了四个类别的具体名额,明确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所占比例的总体原则,有利于各类别有序开展评审;明确了申报原则和基本条件,以及各类别申报程序和渠道,有利于各类别归口有序申报;明确了评审委员会和各评审组的组成、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制定,可操作性更强。在工作保密要求、公示制度执行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和更高要求,充分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奖励办法》明确了申报对象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追责处置要求,明确了已完成奖励的须撤销奖励等措施,表明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追责问责将更加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