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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的发布实施:确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举办职业教育的方向和保障

   来源:教育部   发布日期:2021-05-18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职业教育已为各行各业累计培养输送2亿多高素质劳动者,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要求职业教育提供更加坚实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而发展高质量职业教育,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更要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形成全社会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出台,为鼓励和引导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方向引领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实施条例(修订案)从法制层面明确了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方针

职业教育是面向企业、面向行业、面向社会的教育,没有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不可能办好职业教育。因此,必须创新校企合作形式,丰富多元办学主体,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形成多元、开放、融合的办学格局。

职业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也是企业的事。过去的探索和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校企合作可以有效地解决人才培养的针对性问题以及职业教育的出口问题,也可以满足企业的实际用人需求。教育部陈宝生部长指出:“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支撑在产业。”“培养高素质人才依托在企业。”“没有行业企业参与办不好职业教育。”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可以使职业学校获得坚实的产业资源和资本力量。日本的专修学校、短期大学等职业教育机构绝大多数为企业公司办学。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企业要发挥“重要办学主体作用”,并将以政府购买服务或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教育部等六部门2018年2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十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职业学校”。今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业成果融通互认等作了规定。实施条例(修订案)第九条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在法规层面明确了国家鼓励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方针。

无论是政府、社会力量还是行业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只要符合职业院校办学的国家标准,都要予以承认并纳入职业教育体系。不仅要支持民营企业办职业教育,也要支持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国有企业体量大、信用水准高,可以提供大量就业机会,同时利用其强大的资本实力和业务版块协同发展,成为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国企举办职业学校是校企合作、校企双赢的事,应当鼓励和支持,不能把国企举办职业学校简单等同于办社会职能,进行“一刀切”剥离。正像陈宝生部长指出的那样,要“支持国有企业办职业教育不动摇,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不动摇,支持行业办学不动摇。”

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办学的基本模式。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不仅是为了使职业教育发展能够得到更丰厚的资金和资源,也是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的需要。为适应建设技能型社会的要求,职业教育需要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的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融入行业和企业办学,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的有机衔接,不断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引企入校、引校入企,把学校办成企业的培训基地,把企业办成学校的实践基地,把企业需求及时、有效地转化为学校育人的标准和方案。《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脱贫攻坚规划时,应当将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重要内容,加强指导、支持和服务。”

二、《实施条例》为民办职业教育和公、民合作举办职业教育给与了明确的法制支持

办学自主权是办学活力的主要源泉。《实施条例》赋予了民办职业学校更大的办学自主权。

一是更大的教学自主权。第二十九条规定;“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主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二是更大的招生自主权。在招生权方面,实施条例(修订案)对于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实行“公、民同等”的方针,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而 “实施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实施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招生范围远远超过实施基础教育的民办学校,甚至可以全国招生。

三是更大的教师管理自主权。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包括营利性职业学校在内的民办职业学校给与了明确的支持。

2016年11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民办学校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新政。在以负面清单方式放开了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教育领域开办营利性学校的限制的同时,《决定》也明确了鼓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方针。虽然《实施条例》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但对职业教育领域,《实施条例》却完全放开,提出“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方面,将为公办职业院校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资源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会极大地提高行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质量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现有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中开设专业重置率高达60%-80%,大量设置热门专业和低门槛专业,院校缺乏应有的特色专业竞争力。其次,职教生源质量参差不齐,加之新兴专业教研难度大,部分职教院校、机构的教学质量有待提升。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测算,职业教育办学成本是普通教育的3倍左右。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瓶颈之一,只靠财政投入满足不了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而从我国当前教育经费投入结构来看,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占教育总投入的80%。因此,必须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健全多元投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合力。放开职业教育领域营利性办学,是健全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手段。 允许公办职业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有利于公办院校利用现有资源与企业开展深度合作、产学融合。公办院校可以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引入企业资源,举办独立设置的高职、中职学校或共建二级学院,共建特色专业等),有利于发挥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为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已建成了世界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我国将加快构建高质量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而企业、行业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将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辽宁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与评估所所长 黄元维)


(责任编辑:zha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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