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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规章清理工作 提升制度建设水平

——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答记者问

   来源:教育部   发布日期:2024-03-21


2024222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教育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开展规章清理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及时清理和废止过时的规章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有利于解决教育法律制度中不协调、不衔接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基层执行过程中的困难,有利于增强教育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提高教育制度建设质量,我们对现行有效的51部教育部规章进行了清理,对不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4部规章予以废止。

二、废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这4部规章的原因是什么?

答:这4部规章制定的时间较早,曾经在教育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规章已明显过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规章已不再适用。比如《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制定于1991年,规定了考试机构、开考专业、考试办法、考籍管理、专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等,而目前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已不再实施,《规定》也无继续保留的必要。二是已制定上位法或上位法做了修改,规章内容与上位法冲突。比如,《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制定于1998年。规章颁布以来,《行政处罚法》已经三次修正,规章关于处罚的种类、程序等很多内容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存在冲突。《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于1990年,其中的很多管理措施与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关于高校依章程自主管理的精神不衔接。三是上位文件有明确规定,规章内容被替代。近年来,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一系列文件,实施行政许可已有更加完备、详细的规定,《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实践中不再适用。

三、这4部规章废止后,有关工作如何实施管理?

答:废止这些规章,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而是更加突出依法、科学、有效的管理。教育部在规章清理、废止的同时,也将加强有关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提高制度供给的及时性、有效性。特别是要适应教育管理、学校管理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疏密结合、宽严相济,落实学校办学和管理自主权,指导学校因地制宜加强内部制度建设,提升治理效能。比如,关于高校校园管理。高等教育法明确高校有依法依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这包括对校园的管理。高校师生享有对校园优先使用的权利,高校可以制定合法、适当的校园管理制度,以保障校园秩序和师生教学生活需要。另一方面,高校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应积极向社会开放校园,更好发挥大学服务社会、传承文化等功能。要坚持因校制宜、科学合理的原则,平衡好校园秩序、师生权益和社会公共需求,推动校园开放;要完善相关机制,做好服务保障,引导安全、有序、文明参观。再比如,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管辖、程序等已有完备规定,废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后,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据《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修订后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职业教育法》等已对教育领域的违法情形予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将依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zha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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