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往往涉及合作各方的产权及其流转问题。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在“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部分特别强调,健全产权流转制度。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产权流转尚处于探索阶段,校企合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产权流转不顺畅问题。2022年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要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因此,通过产权理论分析典型职业学校的校企合作协议,总结校企合作蕴含的产权流转原则,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流转的研究脉络基本呈现一个“培养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产权制度建设—实施产权保护—促进产权流转”的逻辑。有学者较早认为,应培育教育产权交易市场,促进办学主体间的产权流转。朱俊提出校企合作应以产权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产权秩序重构为先导。李秋斌认为,产权保护是职业学校产权流转制度突破的重要基础。当前,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产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与流动,严重制约产业学院发展,因此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中产权流转的支持条件。可见,进一步探索校企合作产权流转原则,不仅能拓展产权流转理论,而且有助于破解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产权流转困境。
一、产权理论中的产权流转内涵
产权是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各种权能的总称 。产权理论把产权视为确定人们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财产权利的制度和规范 。产权具有以下属性:一是排他性,即排除他人对资源的利用或享有。二是可分割性,产权是一组权力组合,这些权利组合可分解为不同的权能,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三是可让渡性,产权涉及的各种权能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交易和重组。因此,一般从产权界定、产权保护、产权交易与产权重组等方面来理解产权流转。
首先,产权界定是产权排他性的表现,是产权顺畅流转的前提。罗纳德·科斯(Ronald H. Coase)认为,如果解决好产权界定问题,市场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就会明晰,市场就可以依照一定的权责关系有效地配置资源。换言之,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市场主体被赋予明晰的产权,产权的排他性就能使市场主体不仅明白产权边界,而且会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使产权最大化,最终形成具有约束功能的市场规则。明确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范围、内容、时限等要素,产权才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合法、顺畅流转。
其次,产权保护是产权流转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有效的产权保护能够规避或降低产权流转的风险,让市场主体在产权流转中看到可靠的预期,进而提高产权流转效率。霍布斯(Hobbes,T.)认为,不同市场主体在合作中缺乏充分的理性,难以在分享合作剩余问题上达成一致,因而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护不同市场主体的产权。也就是,如果能通过法律制度对产权实施保护,使得每个人能够有效地拥有、支配和享受自己的产权及其收益,那么产权的排他性才能实现,人们就会愿意根据产权安排积极创造财富。
再次,产权交易是产权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让渡的表现。依据产权的可让渡性,产权权能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分解,并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转让、置换、流动或分享,以期实现产权权能效应的帕累托最优。合理的产权交易不仅能打破产权权能的固化,便于各种权能的流转,而且能促使市场主体根据其资源禀赋、能力和偏好充分利用诸多权能,高效配置产权资源,促使生产效益最大化。
最后,产权重组是产权流转的核心内容,是不同市场主体的产权权能结构得以重新配置与优化的结果。产权的完整性、排他性与可转让性影响产权效率。产权流转中的重组就是财产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转移与流动的过程,一方面,要明确财产所有者的自由处置权和完全享有权,确保财产权的专有性;另一方面,要使财产资源在重新配置中不断增值。简言之,产权重组遵循比较优势法则,将权能配置给那些最具生产性的使用权能的主体。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产权流转问题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产权流转是指职业学校与企业通过产权准入、产权保护、产权交易和产权重组来构建现代学徒制、订单制等合作关系,或共建产业学院(又称合作学院,以下统称产业学院)等校企合作共同体的过程。办学主体之间产权流转是否合法、顺畅、有效,直接影响合作关系或校企合作共同体的构建。现实中,校企合作过程存在产权流转困境,主要表征是产权主体的准入门槛不明晰、产权权能的交易规则不完善、产权结构的重组方式较模糊等。
(一)产权主体的准入资格不明晰
产权主体的准入资格是产权流转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产权主体的准入资格不明晰,职业学校遴选合作企业的标准不清晰。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尽快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职业教育准入制度。校企合作中产权流转的主要目的是实现教育资源与产业资源的有效整合,因此,产权主体遴选合作者的主要标准是双方产权资源是否有互补性。实际上,许多职业学校遴选合作企业的标准不够清晰,并未遵循资源互补的原则。比如,有的职业学校单纯以企业投入的资金量,或学校在合作中的利益寻租情况,或学生获得的实习津贴等作为主要遴选依据,而忽视对合作企业的法人资质、生产设备、技术标准、管理水平等进行考察,导致实习岗位技术含量较低、技术技能学习提升空间较小。
这种由于遴选标准不清晰导致的合作伙伴选择不当问题,背离校企合作初衷。对此,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强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不得违反相关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在某种意义上,这是对产权主体准入资格不明晰问题划定的法律红线。
(二)产权权能的交易规则不完善
产权交易是产权流转的核心内容,主要指产权权能通过让渡、分享以满足双方互补性需求。职业学校与合作企业进行产权让渡或分享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如何在校企之间配置和平衡是重要且困难的,因此,需要考量权能让渡的范围、比例及相应的权责利关系。
这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当前是以公办职业学校为主体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在与企业进行产权让渡时,职业学校常常因为办学自主权不足而受到束缚,或因顾虑被误以为国有资产流失而给自身带来风险。企业在进行产权让渡时也会担心其资产投入难以受到有效保护或难以得到回报。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产权市场发育程度不高,产权交易规则不完善,导致产权交易缺乏确定性,产权让渡存在一定阻力,产权有序流动难以保障。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而言,倘若校企双方在让渡、置换或分享彼此产权时缺乏法律遵循,那么产权交易就容易诱发利益冲突或法律纠纷。
(三)产权结构的重组方式较模糊
产权流转意味着使不同产权主体的资源及其功能重新配置而实现产权重组。就校企合作而言,就是职业学校与企业根据合作需要,对此前各自的产权进行合理分解、跨界交换和重新组合。
事实上,我国大多校企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基于产权重组的高级阶段校企合作尚在探索中,因此,校企双方以何种方式进行产权重组、重组成为何种组织形态等,尚比较模糊,这样就加大了校企合作中产权重组的风险。
以职业学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为例,一方面,校企合作中各办学主体的法人性质及产权投入形式多样,导致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在办学性质、产权归属方面具有复杂性。同时,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办学存在法人身份模糊、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法人财产权不完整等问题,使得产权重组受到多种因素制约。另一方面,产权重组需要产权政策的有力保护,但是,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流转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譬如,职业学校需要借用企业先进的生产技术、设备等作为教学资源,但在产权保护缺失的情况下,企业会因技术保护、商业机密等原因不愿参与校企合作中的产权重组。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协议蕴含的产权流转原则
为了探究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流转原则,本研究借助产权理论对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协议(或合同)进行文本分析。协议是签约方之间的权利再分配,对协议研究是产权研究的重要内容。校企合作协议是职业教育校企双方合作意向、利益诉求的集中体现,是双方利益博弈与产权交易、重组的产物。校企合作协议往往蕴含着双方遵循的准则,是发掘产权流转原则的重要一手文献。
首先,从我国华中、华东、华南地区各选取一所在校企合作方面成效显著的公办高职学院作为样本校。其中,M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统称M学校)是我国华中地区一所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被业界誉为校企合作典范。N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统称N学校)系华东地区一所全国示范性高职学校,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业绩突出。P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统称P学校)是华南一所国家示范性高职学校,其产教融合模式被广泛推广。然后,利用专家调研的契机从M、N、P学校分别获得5份、6份、5份校企合作协议,共计16份。剔除雷同协议后,从中遴选11份有较强代表性的协议书作为文本分析的主要文献(表1)。经考证,这些协议均属真实有效合同,并涉及产权流转问题。
依据保密性原则,对协议进行匿名化处理和编码:M学校分别与A客车公司签订协议MA,与B电气公司签订协议MB,与C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协议MC,与D航空公司签订协议MD,与E实业集团签订协议ME。N学校分别与F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NF,与G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协议NG,与H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NH。P学校分别与I半导体有限公司签订协议PI,与J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PJ,与K科技有限公司协议PK。利用专家研讨法对上述协议进行文本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以期发掘归纳出校企合作所蕴含的产权流转原则。为了行文方便,协议中统一设定甲方为学校,乙方设定为企业。
(一)产权主体的准入原则
产权流转须遵循产权主体的准入原则,即校企双方在达成合作之前须对合作主体进行理性筛选,对其准入资格进行合理研判。
1.合作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所需的原始产权
首先,合作主体应是独立法人实体,这是签订合作协议、实施合作的前提。一般而言,学校须具有合法办学的事业法人资格,企业须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双方均是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签署和履行合作协议的能力。例如,协议MB规定,甲乙双方均是依据相关法律规范组建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法人实体。甲方具有合法办学的事业法人资格,乙方具有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资格;双方均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书及附件的能力。
其次,合作主体应拥有相应的原始产权,即受法律确认与保护的对一定财产的所有权或最终产权。原始产权主要体现在校企合作项目或产业学院办学经费来源上。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或教育机构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应“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如协议MC规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甲方办学投入(生均经费和学费)、乙方办学投入、社会捐赠等。办学经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按照本校二级学院管理的方式,每年按照甲方入驻的学生人数,将学费的70%和生均经费的70%作为产业学院的办学经费。可见,校企双方只有拥有一定的原始产权、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能成为具有独立法人实体的合作主体。
同时,合作主体应具有一定的资产管理权。作为校企合作主要形态的产业学院通常会明确资产管理权,一般由校方财务处负责代管。例如,协议MB规定产业学院必须依法依规收费,各项收费全部由甲方统一收取并按本协议约定支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统一由甲方财务处收取,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产业学院出现亏损时,甲乙双方按比例注入运行资金。此外,资产管理权会明确产业学院经费的支出范围。如,ME协议规定,甲方将属于产业学院办学收入部分作为产业学院办学的包干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教学、科研支出、人员薪酬支出、学生事务支出等。
2.合作主体的产权归属明晰且受到明确保护
明晰合作主体的产权归属、保护双方产权,是校企合作产权准入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必须明确双方投入资产的产权属性,保障投资者的所有权不变,才能有效保护校企双方的原始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明确产权归属,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当前,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大多采取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往往涉及公有财产与非公有财产,因此,不仅应对职业学校资产进行保护,而且还要保护私人企业的非公有财产安全,既包括有形产权,也包括双方委派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等无形产权。譬如,协议MB规定,在校企双方各自投入的场地、设备、技术等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学校方具有招生办学权、教育教学管理权、监督权等,企业方具有教育教学与建设管理权、使用权、职业培训权等。又如,协议MC、MD规定,合作办学期间,甲乙双方各自投入的设备等所有权不变,各自委派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不变。
此外,要明晰双方的合作剩余权,明确剩余分配问题。如,MB协议规定,产业学院包干经费每年核算一次,盈余部分前三年原则上用于产业学院发展建设,从第四年起,如有结余甲乙双方按51∶49的比例分配。
3.合作主体的产权能够促使双方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是合作主体产权准入的关键,是校企双方互惠共赢的基础。职业学校和企业均为地位对等的民事主体,校企合作须选择优势互补的合作主体,以满足双方资源共享的需求,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如果不能达成资源共享,而是“行政命令式”或其他“被动式”合作,都将难以维系长久。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明校企资源共享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企业利用资本、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研究发现,合作协议均强调校企双方应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理念,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建立稳固合作关系。协议MA表明,A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制造企业,有较强的综合实力与技术积累,能够满足M学校共建“A汽车学院”的合作需求。M学校能为A企业在职员工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提供服务。又如,PK协议规定,合作能充分发挥校企双方优势,一方面,为企业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职业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企业优先录用实习表现优秀的学生;另一方面,能为学校教学、实习、实训、就业提供空间和平台。
为了实现资源共享,校企双方会彼此让渡一部分产权,主要是将部分使用权、管理权等让渡给对方或与之共享。如,协议NH强调,用以合作的资源包括房屋、设施设备等,在合作期限内仅提供其使用权,不转移所有权。协议MB明确校企双方各自的权能,企业投入的实训建筑物、专业实训教学设备,在合作办学协议期间,所有权归属企业,使用权归属产业学院。另外,企业利用学校的招生权为产业学院招生。如,协议MB规定,甲方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市场需求以及乙方的办学投入确定产业学院的招生专业、范围和计划数;将产业学院招生纳入学校整体招生体系并负责学生录取和学籍注册工作。
(二)产权权能的交易原则
产权权能的交易是产权流转的核心,主要包括实现使用权的充分性、符合责权利的对等性、追求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1.产权权能交易应实现使用权的充分性
产权权能交易应充分让渡并利用双方产权中的使用权。分析发现,这种充分性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通过权能交易,共建实践实训基地。多数协议规定,校企双方通过彼此让渡一定的使用权共建实训基地。如,协议NG规定,校企合作共建实践基地,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为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实习工作环境,并指派专门技术人员担任指导老师。企业提供各类生产材料,学校提供实训室场地及各类实训配套用品,双方在校内共建实践基地。二是通过权能交易,共建“双师”型教师团队。协议NH表示,学校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选派专业教师到企业参观学习、挂职轮岗实践。企业根据学校需求,提供企业实践专家并与学校进行专业研讨,或承担实践教学。三是通过权能交易,共设人才培养基地。协议NH表明,企业在学校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学校在企业设立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基地,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专业课程教学。
2.产权权能交易应符合权责利的对等性
产权权能交易须遵循责权利的对等性。产权的实质是由物的存在及其使用所引起的市场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权能交易过程就是权力、责任与利益的让渡、共担与共享过程,拥有一定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等,权利和责任对等。学校方面的权责利对等性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具有投资权及其相关责任。学校一般提供校内教学及公共设施等作为合作资源。
例如,MA协议规定,学校为汽车学院提供基础教学场地、基础实验实训室和师资,学校利用现有机械加工设备、师资和技术,承担一定实训或培养任务。二是学校具有对产业学院的教学权和管理权,以及对企业参与办学的监督权。如,协议MB规定,学校对产业学院及其师生员工履行教学、行政及党团管理职权,并对企业派驻产业学院人员的入职资格予以核准、备案。学校有权监督、指导企业按国家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合作办学义务,督促企业将办学资金、设备等资源及时、足额地投入到位。
企业方面的权责利对等性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具有对产业学院的投资权及相应义务。企业根据产业学院的需求,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例如,协议MC规定,企业投入适合学校办学所需的办学场地及设备设施,负责教育教学配套设施建设,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并达到相应的标准;合同期内,企业要确保对办学场地具有支配权或使用权。有协议规定,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承担产业学院的实践教学并享受相应权利。例如,协议MA规定,企业依据产业学院开设的实训课程提供实训技师,课时费按照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由汽车学院内部支付。二是具有管理产业学院的权利和义务。如,协议MB规定,企业向产业学院派驻人员,参加或主持产业学院教育教学、培训等管理工作。企业对其派驻人员、聘用的产业学院工作人员负责,包括独立承担其薪酬、险金、协议终止后的安置等。
3.产权权能交易应追求整体效益最大化
产权权能交易的最终目标是追求整体效益最大化,即合作效益的价值饱和。产权理论认为,权能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并能创造出最大收益的人;而把责任归咎于那些只需付出最小成本就能避免责任的人。换言之,应将使用权让渡给最有效率的使用者,将管理权分给最便于管理的一方,并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具体到校企合作,产权权能交易应遵循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分解权能、分派权利、明确责任,发挥各种权能的比较优势。如,MC协议规定,校企双方根据双方特点将合作办学的监督权、评价权赋予学校,将学校办学场地的部分使用权让渡给企业,从而促使双方权能使用效益及管理效益最大化。又如,协议PJ明确了学校的实习计划权与管理权,一是学校负责制定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教学计划,选派优秀学生供企业甄选,指定一名实习实训工作负责人与企业对接。二是要求学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再如,协议PJ要求,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接纳学校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参观及实习,为学生提供符合劳动卫生要求的实习场地,协助完成学生实习教学任务。上述规定都有助于降低合作中的交易成本,达到权能的边际效应,使合作效益最大化。
(三)产权结构的重组原则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产权流转往往蕴含产权重组,涉及产权重组的主要形态、产权重组的权能配置、产权重组的人事权安排等方面。
1.重组的主要形态是建立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
当前,校企合作的形式有产业学院、现代学徒制、职教集团、订单班或项目制等,其中涉及产权重组的主要是共建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产业学院。此类学院常常采取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或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等。产业学院一般作为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校企双方依据各自在产业学院中的资源投入情况,实施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管理模式。例如,协议MB规定,校企双方将领导权、决策权、监督权、管理权、办学权等交叉重组,在产业学院形成管委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共同管理、互相监督,实现双方资源整合与合作效率最大化。协议MC、MD规定,产业学院采取理事会下的院长负责制或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按照股份制或混合所有制的性质,校企双方依据其在产业学院的地位和出资情况,拥有产业学院的一定股份,并按占股情况分配合作剩余。例如,协议MB规定,学校在产业学院占股比例为51%,企业为49%,合作办学中产生的结余按上述比例分成。这种股份制还体现在对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方面。如,协议MB规定,产业学院师生员工在校期间发生的各种意外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根据其责任所属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明确责任归属的,由甲乙双方分别按51%、49%的比例分摊承担。
2.重组的权能配置须采取管理权与党务权分离的方式
从组织管理上看,产业学院管理实行管理权与党务权相分离。产业学院的成员通常由校企共同委派的成员组成,院长一般由企业委派,党组织负责人(党总支书记)由学校委派。鉴于党务权的特殊性,大多协议指出由学校派驻党组织负责人,负责产业学院的党建工作。如,协议MC规定,产业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5人,由甲方派3人、乙方派2人,理事长由甲方指派。党组织负责人由甲方委派,院长由乙方委派。又如,ME规定,在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框架下,由学校派驻产业学院党组织负责人主持党建工作,负责学院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可见,产业学院通过权能配置实现管理权、党务权相分离,构成具有中国特色、较为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3.重组的人事权应遵循统一指挥权与最终处理权的并行
校企双方对人事权安排遵循统一指挥权与最终处理权的并行,即产业学院对各自派驻人员拥有统一指挥的人事管理权,同时,校企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最终处理权。如,协议PI规定,由双方领导、技术专家组成产学研合作领导小组,负责产学研合作的统一指导及管理。一般而言,在人事管理中,校企双方会各自委派参与校企合作的员工,其人事及劳动关系责任由各自承担。如,协议MB表示,协议终止之后,甲方派驻人员由甲方负责安置,乙方派驻、聘用人员由乙方负责安置。对考核不合格者,属甲方派驻人员,由甲方负责处理;属乙方派驻人员,由乙方负责处理。
此外,研究发现校企合作中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制度性不相容问题。一是企业、学校在休假方面的制度冲突。企业通常按照劳动法制定劳动作息时间,学校则遵照教育法的相关要求设定学习作息时间,如两者在利用寒暑假安排学生在企业实习方面缺乏一致性规定。二是关于企业招生权的问题。国家积极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但是相关政策并未赋予这类企业必要的招生权。三是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津贴的问题。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应给顶岗实习学生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但是,受产业及企业发展水平、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等因素影响,很多情况的顶岗实习未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因此,企业对参与合作及签订协议仍存较大顾虑。
总之,希冀本研究总结出的校企合作产权流转原则,能为健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流转制度、指导产业学院建设及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提供重要参考。
引用本文请标注:王为民.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产权流转原则探究——基于对校企合作协议的文本分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3(22):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