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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区块链行稳 法律不可缺位

作者:高艳东   来源:环球时报   发布日期:2019-11-19


据媒体报道,全国各地方当前清退P2P网络贷的工作快速推进。多省市分批次公布了停止运营的网贷机构名单。而诸如湖南、山东、重庆等地则明确宣布将取缔辖区内所有P2P网贷业务。P2P本来是好技术,然而为什么在实际使用中却走歪了?如何才能避免当前发展如火如荼的区块链技术重蹈覆辙?

任何技术的发展都存在被恶意滥用的风险,区块链也不例外,以数字货币或ICO为幌子,实施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案件时有发生。近日,苏州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利用区块链概念实施诈骗的案件,嫌疑人以准备发币、升值空间巨大为由,诈骗了几十名被害人共247万元。类似事件也为我们敲了警钟。在区块链技术发展早期,法律应当旗帜鲜明地确立起新理念:防范恶意风险,鼓励善意创新。

法律的天然任务就是防范风险,要防止区块链被恶意利用成为犯罪的工具。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法分子炒作技术概念、利用技术监管漏洞,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形时有发生。P2P就是最为典型例子。如果严格遵守2016年银监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十三条禁令,P2P不碰资金、只定位于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可以大大提高出借方与借款方的融资效率。然而在实践中,由于金融利益的巨大诱惑性,多数P2P平台形成了资金池甚至变成了资金自融机构,变相开展着银行的存储业务,更有甚者变成了集资诈骗的工具。

再好的技术,也经不住坏人的恶意。P2P给我们的警示犹在耳边,笔者认为,首先,面对区块链技术被滥用的风险,法律要设置红线。法律应当在产业发展早期就设置红线,坚决打击以技术为名的诈骗、洗钱行为。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开发各种数字货币为名敛财,实为庞氏骗局。

其次,司法机关要明确区分创业风险和恶意违法的界限,对待后者决不能手软,要在开局阶段吹好警示哨。同时,政府部门要创新监管模式,不能再走牌照式计划经济的监管模式,要进行数据化监管。

互联网经济瞬息万变,技术的发展速度往往以天计算,传统的汇报式、检查式监管,都会出现严重的滞后性。而如果对新经济模式实行牌照式监管,也会增加创业成本,扼杀创新活力,更会带来权钱交易等问题。对新经济应当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其中,数据化实时监管是重要途径。例如,北京相关机构曾经利用大数据技术,设置风险发现及预警机制,汇集各种信息分析以发现网贷平台的风险,并预测“冒烟指数”即风险级别,据此提前发现了e租宝的风险情况。对区块链的发展情况,也应当建立类似风险监控机制,扩大数据化、智能化监管范围。

第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技术,切不可为了追求零风险而牺牲发展效率。法律否定的是恶意使用技术的人,而不是技术本身。互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即使风险性技术也具有相对中立性,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区块链技术运用得当完全可以成为金融创新的基础,法律应在防范重大风险的同时,坚定地鼓励技术创新。(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zha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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